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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繼續教育管理系統教師版

    發布時間 : 2016-12-27 17:05:03

      河南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繼續教育管理系統登錄網址是多少?下面小編來給大家介紹,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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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水平評價標準》的通知

      豫人社職稱〔2014〕11 號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關于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水平評價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要求認真貫徹實施。

      2014年8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河南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水平評價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水平和工作實績,調動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隊伍實際,制定本評價標準。

      第二條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分為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第三條 中小學(幼兒園)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采取講課答辯和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一、二、三級教師的評價方式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或省直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本評價標準適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學、幼兒園、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及各級教研室、電化教育館和校外教育機構中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學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職在崗教師。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師可參照本評價標準參加職稱評審。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胸懷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人民教育事業。

      (二)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尚師德,牢固樹立愛與責任的意識,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符合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或校(園)長專業標準要求,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在教育教學一線工作,身心健康,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

      (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六條 學歷、任職年限條件

      (一)申報三級教師任職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幼兒園、小學、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2.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在幼兒園、小學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二)申報二級教師任職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研究生畢業并獲碩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幼兒園、小學、初中任教,取得三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三級教師職務2年以上;

      4.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在幼兒園、小學任教,取得三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三級教師職務3年以上。

      (三)申報一級教師任職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并獲博士學位;

      2.研究生畢業并獲碩士學位,從事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畢業并獲碩士學位,取得二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二級教師職務2年以上;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取得碩士學位,取得二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二級教師職務4年以上;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在幼兒園、小學、初中任教,取得二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二級教師職務4年以上;

      5.具備中等師范學歷,在幼兒園、小學任教,取得二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二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

      不具備規定學歷層次或專業,任職年限達到相應要求,且截至申報當年年底滿35周歲的人員可破格申報一級教師任職資格。

      (四)申報高級教師任職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并獲博士學位,取得一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一級教師職務2年以上;

      2.研究生畢業并獲碩士學位,取得一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一級教師職務4年以上;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取得碩士學位,取得一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一級教師職務6年以上;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在幼兒園、小學、初中任教,取得一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一級教師職務8年以上。

      截至申報當年年底35周歲以下人員申報高級教師任職資格,須具備碩士及以上學位,否則按破格申報。

      不具備規定學歷層次或專業,任職年限達到相應要求,且截至申報當年年底滿40周歲的人員,可破格申報高級教師任職資格。

      (五)申報正高級教師任職資格,應符合以下條件:

      博士研究生畢業并獲博士學位從事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12年以上,研究生畢業并獲碩士學位從事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16年以上,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20年以上,取得高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高級教師職務8年以上。

      截至申報當年年底,45周歲以下人員申報正高級教師任職資格,須具備碩士及以上學位,否則按破格申報。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但所學專業不符合要求,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25年以上,取得高級教師任職資格并擔任高級教師職務8年以上,且截至申報當年年底滿50周歲的人員,可以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教師任職資格。

      (六)鄉鎮中心校從事中小學(幼兒園)教研工作的人員申報高級教師及以下職務,應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任職年限達到相應要求;其它從事中小學(幼兒園)教研工作的人員,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碩士學位,任職年限達到相應要求。

      第三章 三級、二級教師水平評價標準

      第七條 三級教師水平評價標準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學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

      (二)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掌握所教學科的專業知識、學科教學知識、課程標準和教材,能夠較好完成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

      第八條 二級教師水平評價標準

      (一)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教學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二)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知識,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和學科教學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培養技能,注重三維目標的落實,完成所教學科的教學任務,教學效果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第四章 一級教師水平評價標準

      第九條 申報一級教師任職資格應符合以下能力和經歷要求:

      (一)專業知識和能力。具備本學科較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掌握一定的現代教育技術,并在教學中正確運用。

      (二)教育教學工作量完成情況。完成教育部門和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中學、小學、幼兒園教師每學年完成教學工作量不少于320課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不少于專任教師的1/2,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校領導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不少于專任教師的1/3,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

      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能夠熟練掌握一門專業技能,獨立承擔一門專業技術課的理論教學和對學生的實習實訓指導任務,專業課教師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不少于320課時。

      教研人員從教以來,在中小學(幼兒園)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3年以上,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系統承擔并完成1門課程的教學指導和教學研究任務。每學年深入學校指導教學不少于60次,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

      (三)教學經歷。系統擔任過1門課程的教學工作,進行過學科循環教學或擔任過3屆畢業班的教學工作,授課效果評價良好;幼兒園教師完成過循環帶班工作。(教研員可不作要求)

      (四)教學效果。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所教學科學生普遍達到教育質量要求,教學效果良好,任現職以來教學效果評估至少2年為優秀。

      (五)學生管理。具有較強的學生管理能力,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教育。教師任現職以來,承擔班主任等學生管理工作(具體范圍見附則)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碩士研究生要求1年以上),所教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學生在各方面得到較全面的發展,本人在學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過校(園)級或以上表彰。(教研員可不作要求)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能夠及時進行教學反思,自2014年起,每學期至少撰寫1篇有一定價值的教學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論文,在單位舉辦的學術活動中交流并獲得好評;作為主要完成人,至少參與過1項校本科研項目,研究成果應用到教育教學實踐中,取得良好效果。

      (七)素質教育與課程改革。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開發學生潛能,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感,能夠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和課外實踐活動。

      第十條 一級教師工作業績要求

      申報一級教師任職資格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一級教師水平。

      (一)教師

      1.城市教師講授過縣級及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獲縣級二等獎或市級三等獎及以上等次)、示范課或觀摩課;農村教師講授過縣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示范課或觀摩課。

      2.教書育人成績突出,城市學校教師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獲得縣級政府綜合表彰,或教師節期間獲得縣級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

      (2)在師德師風方面表現突出,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聯合評選為市級師德標兵、師德先進個人1次或縣級2次;

      (3)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帶班級被評為縣級文明班集體,或者本人被評為縣級優秀班主任;申報“少先隊工作”專業的人員所帶共青團、少先隊被評為縣級先進團委、團支部、少先隊,或本人被評為縣級優秀團(隊)輔導員、模范團(隊)干。

      (4)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受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單項表彰1次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單項表彰2次。

      農村學校教師受到過縣級綜合表彰、師德表彰、班主任表彰、專職共青團少先隊工作表彰或教育教學工作單項表彰1次。

      3.在實施素質教育、推行課程改革、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業績之一:

      (1)積極開展綜合實踐活動,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

      (2)開發、實施校本課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

      (3)主持輔導學生社團活動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

      (4)城市學校教師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省轄市優秀教學成果獎,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參與并完成市級教科研課題研究;農村學校教師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縣級優秀教學成果獎,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參與并完成縣級教科研課題研究。

      (二)教研人員

      1.省教研員講授過省級及以上有關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示范課、觀摩課;其他教研員講授過上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示范課、觀摩課。

      2.每學年在本級或上級區域講授示范課、開設教學專題講座等2次,學科教學質量穩步提升。

      3.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取得以下業績之一(鄉鎮中心校教研員不作要求):

      (1)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省轄市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及以上獎勵;

      (2)作為主持人,獲得省轄市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3)省教研員參與并完成(限前3名)省級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課題1項,市、縣教研員參與并完成(限前3名)市級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課題1項。

      4.具有一定的學術理論水平,省教研員在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2篇,市、縣教研員在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1篇,鄉鎮中心校教研員參與并完成(限前3名)縣級教科研課題1項或在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學術論文1篇。

      5.長期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獲得縣級政府綜合表彰;或者教師節期間獲得縣級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或者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受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單項表彰1次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單項表彰2次。

      第十一條 一級教師破格評審條件

      破格申報評審一級教師任職資格人員,除具備一級教師正常晉升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額完成單位規定的教育教學和研究工作任務,效果顯著,成績突出。

      (二)近5年年度考核獲得優秀等次1次。

      (三)講課答辯獲優秀等次。

      (四)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其中第1、3條為教師必備條件,第2、3條為教研人員必備條件),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一級教師水平。

      1.講授過縣級及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獲縣一等獎或市二等獎及以上等次)、示范課或觀摩課,獲得好評。

      2.主持并完成相應級別本學科教科研課題1項。

      3.獲得縣級政府綜合表彰;或者教師節期間,獲得縣級政府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

      第五章 高級教師水平評價標準

      第十二條 申報高級教師任職資格應符合以下能力和經歷要求:

      (一)專業知識和能力。具有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教育價值觀,具有本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學科知識和學科教學知識;掌握現代教育技術,并在教學中熟練運用;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

      (二)教育教學工作量完成情況。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中學、小學、幼兒園教師每學年完成教學工作量不少于320課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不少于專任教師的1/2,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規模較大學校(幼兒園)校(園)長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規模少于12個教學班的學校、少于8個班的幼兒園的校(園)長每學年任課不少于120課時,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40節。因課程計劃、學校性質、規模等原因而課時偏少的學科,任課教師須有其他與教育教學有關的工作量作為補充。

      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能夠熟練掌握一門專業技能,獲得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高級及以上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獨立承擔一門專業技術課的理論教學和對學生的實習實訓指導任務,專業課教師每學年不少于320課時。

      教研人員從教以來,在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5年以上,有豐富的教學經驗。系統承擔并完成1門學科的教學指導和教學研究任務。有計劃地深入學校指導教學,每學年縣教研員不少于60次,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市教研員不少于50次,聽課、評課不少于50節;省教研員不少于40次,聽課、評課不少于40節。

      (三)教學經歷。勝任本學科各級段的教學工作,任現職以來能夠根據學科特點和學校實際進行本學科的循環教學,或擔任過3屆畢業班的教學工作。(校長、園長、教研員可不作要求)

      (四)學生管理。能夠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有效進行班級(團隊)管理和思想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申報“教育管理”專業人員擔任校(園)長3年以上;教師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2年),或任現職以來承擔其他學生管理工作(具體范圍見附則)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4年),教書育人成效顯著,本人在學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過校(園)級或以上表彰2次。(教研員可不作要求)

      (五)教學效果。教師課堂教學受到學生廣泛歡迎,同行評價普遍較高,是學校公認的教學骨干,每學年講授校級示范課、觀摩課、達標課、研討課等公開課1次,或開展學科專題講座1次。教育教學理念有利于學生終身發展,所教學生課業負擔輕,教學效果顯著,近6年來至少有5學年教學效果評估獲優秀等次,學生評價滿意度高;近6年來(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1年獲優秀等次。

      校(園)長辦學(園)理念先進,辦學(園)效果顯著,任現職以來學校持續發展良好;在教育教學改革、課程建設、教師專業發展、質量提升等方面成效顯著,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在同類學校(幼兒園)中位居前列(市屬學校要求在本市范圍,縣、區屬學校要求在本縣、區范圍,鄉鎮及以下學校要求在鄉鎮范圍),受到有關教育行政部門認可;近6年來(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1年獲優秀等次。

      教研員任現職以來,能較好地組織開展本區域教學研究工作,得到本學科教師的一致認可,所指導的教師取得優異成績;近6年來(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1年獲優秀等次。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較強的教科研能力,在課程建設、教學方式創新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

      能夠認真進行教學反思,自2014年起,每學期至少撰寫1篇有較高價值的教學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論文,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在單位舉辦的學術活動中交流并獲得好評。

      能夠結合教育教學實際問題開展針對性研究,學校教師主持過校本教科研課題研究,城市學校校(園)長主持過市級教科研課題研究,農村學校校(園)長主持過縣級教科研課題研究。

      (七)素質教育。積極實施素質教育,重視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感,在教學中面向全體學生,發展學生特長,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取得突出成績。

      (八)課程改革。按照課程改革要求,能夠結合學科特點指導學生進行綜合實踐,為學生開設相應的校本課程、專題知識講座或開展體育、藝術、科技等課外活動。

      (九)示范引領。積極發揮高尚師德和專業發展的傳幫帶作用,經單位統一安排,結對培養青年教師,共同實現專業成長。培養、指導2名青年教師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能力,所培養、指導的教師獲得縣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表彰、獎勵。

      (十)支教。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城鎮中小學教師須有1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支教的經歷。(當年年底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教師及特殊教育學校可不作要求)

      第十三條 高級教師工作業績要求

      申報高級教師任職資格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高級教師水平。

      (一)教師

      1.城市教師講授過市級及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獲市二等獎或省三等獎及以上等次)、示范課或觀摩課,獲得好評;農村教師講授過市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示范課或觀摩課,或講授過縣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并獲一等獎,或講授過2次縣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均獲縣二等獎及以上等次)、示范課、觀摩課,獲得好評。

      對于實際教學效果特別突出的人員,如優質課、示范課、觀摩課不符合以上要求,須在評委會專門組織的講課答辯中獲優秀等次。

      2.長期從事中小學教學工作,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受到市級政府綜合表彰,或者教師節期間獲得市級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

      (2)在師德師風方面表現突出,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聯合評選為省級師德標兵、師德先進個人1次或市級2次;

      (3)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帶班級被評為市級文明班集體,或者本人被評為市級優秀班主任;專職從事共青團、少先隊工作并申報“少先隊工作”專業的人員所帶共青團、少先隊被評為市級先進團委(團支部)、少先隊,或本人被評為市級優秀團(隊)輔導員、模范團(隊)干。

      (4)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受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單項表彰1次或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單項表彰2次。

      農村學校教師獲獎等次降低一個級別。

      3.在實施素質教育、推行課程改革、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業績之一:

      (1)積極開展綜合實踐活動,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

      (2)開發、實施校本課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

      (3)主持輔導學生社團活動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

      (4)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省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或者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省級教科研課題1項,評委會專家評價較高,具有一定的推廣應用價值。

      農村學校教師獲獎等次降低一個級別。

      (二)校(園)長

      1.從教以來,講授過市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示范課、觀摩課。

      2.學校(幼兒園)管理規范,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成績突出,擔任校(園)長以來,所管理的學校(幼兒園)受到市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綜合表彰1次或單項表彰2次。(學校綜合表彰名錄見附則)

      3.長期從事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本人受到市級政府綜合表彰;或教師節期間,獲得市級綜合表彰的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稱號;或者在教育教學管理方面受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4.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省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或者具有較強的教科研能力,能夠結合學校(幼兒園)教育教學實際問題開展專題研究,主持并完成省級教科研課題1項,研究成果在提升辦學質量方面體現價值,評委會專家評價較高,對本區域學校(幼兒園)具有引領和借鑒意義。

      或者所管理的學校積極開展綜合實踐活動,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開發實施校本課程,開展學生社團活動等,取得良好效果,城市學校受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1次,或受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2次。

      農村校(園)長以上各項要求降低一個級別。

      (三)教研人員

      1.每學年在本級(至少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教研部門組織的教研或培訓活動中開設示范課、教學專題講座等2次,學科教學質量穩步提升(需提供任職以來或近5年以來的有關材料)。

      2.教研員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取得以下業績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省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及以上獎勵;

      (2)作為主持人,獲得省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3)省教研員主持并完成省級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課題2項,市教研員主持并完成省級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課題1項,縣教研員主持并完成市級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課題1項,鄉鎮中心校從事教研工作的人員參與并完成市級以上教科研課題1項(限前3名),評委會專家評價較高,具有一定的推廣應用價值。

      3.省教研員在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論文3篇(其中至少1篇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市縣教研員在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論文2篇,鄉鎮中心校教研員在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本學科教科研論文1篇。

      4.長期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獲得市級政府綜合表彰;或者教師節期間獲得市級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或者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受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單項表彰1次或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單項表彰2次。

      第十四條 高級教師破格評審條件

      破格申報評審高級教師任職資格人員,除符合高級教師正常晉升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額完成單位規定的教育教學和研究工作任務,效果顯著,成績突出。

      (二)近6年年度考核獲得優秀等次2次。

      (三)講課答辯獲優秀等次。

      (四)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兩條(其中第1、3條為學校教師必備條件,第2、3條為校長、園長、教研人員必備條件),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高級教師水平。

      1.講授過市級及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獲市級一等獎或省級二等獎)、示范課或觀摩課,獲得好評。

      2.主持完成的相應級別的教科研課題中至少有1項獲一等獎,或者作為主持人,獲得相應級別的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及以上獎勵。

      3.獲得市級政府綜合表彰,或教師節期間獲得市級及以上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

      第六章 正高級教師水平評價標準

      第十五條 申報正高級教師任職資格應符合以下能力和經歷要求:

      (一)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堅定的職業信念和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教育價值觀,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發揮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等學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體范圍見附則),教書育人成果突出。

      (二)教育教學工作面向未來,在堅守教育信念、總結教育經驗、創新教育理論、提出教育建議、實踐教育理想等方面具有成熟的教育思想,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或教育理論,并在教育實踐中應用,收到良好效果。

      (三)系統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專業知識、學科思想和方法,具有較強的現代教育技術應用操作能力,教育教學理念先進,教育教學業績卓著,教學技藝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具有較強的課程資源開發能力,能獨立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活動和創新性實踐。

      (四)教師能夠勝任本學科各級段的教學工作,任現職以來能夠根據學科特點和學校實際進行本學科的循環教學,或擔任過3屆畢業班的教學工作;校(園)長擔任校(園)長5年以上。(教研員可不作要求)

      (五)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中學、小學、幼兒園教師每學年完成教學工作量不少于320課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不少于專任教師的1/2,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規模較大學校(幼兒園)校(園)長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規模少于12個教學班的學校、少于8個班的幼兒園的校(園)長每學年任課不少于120節,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40節)。因課程計劃、學校性質、規模等原因而課時偏少的學科,任課教師須有其他與教育教學有關的工作量作為補充。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2年獲優秀等次。

      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能夠熟練掌握一門專業技能,獨立承擔一門專業技術課的理論教學和對學生的實習實訓指導任務,專業課教師每學年不少于320課時。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2年獲優秀等次。

      教研人員從教以來,在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5年以上,有豐富的教學經驗。系統承擔并完成1門學科的教學指導和教學研究任務。有計劃地深入學校指導教學,每學年縣教研員不少于60次,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市教研員不少于50次,聽課、評課不少于50節;省教研員不少于40次,聽課、評課不少于40節。每學年承擔公開課或教師培訓課,指導和培養青年教師成效顯著。每學年至少在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在市級范圍組織的教研、培訓活動中開設示范課或教學專題講座等2次,學科教學質量位居前列。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2年獲優秀等次。

      (六)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理念創新、課程建設、教師專業發展、課堂教學改革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并運用于教育教學實踐,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對提高本學科教學質量做出顯著成績。

      (七)在學科教學與研究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主持省轄市級及以上名師、名校長工作室3年以上,或參加省轄市及以上學科教研中心組工作3年以上,或被評為省級學科帶頭人等,在本學科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八)積極發揮傳幫帶作用,經單位統一安排,結對培養、指導3名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所培養、指導的教師獲得市級教育主管部門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正高級教師工作業績要求

      申報正高級教師任職資格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正高級教師水平。

      (一)教師

      1.講授過省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并獲一等獎(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講授過職業教研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術類優質課并獲一等獎);

      或者主講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基礎教研部門、職業教研部門在全省范圍組織的學科專題講座2次,獲得較好效果和較高評價;

      或者主講過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基礎教研部門、職業教研部門在市級范圍組織的學科專題講座4次,獲得較好效果和較高評價。

      2.至少主持并完成省級教科研課題1項,并獲省一等獎,評委會專家評價高,具有較高的推廣應用價值。所發表的論文中至少有1篇為課題研究成果。

      3.在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3篇(其中至少1篇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者正式出版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6萬字以上)或參編過經國家、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或3萬字以上的教師指導用書,同時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1篇。

      4.獲得以下學術技術稱號或表彰之一:

      (1)獲得省級及以上學術技術稱號;

      (2)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成績突出,受到省、部級政府綜合表彰;

      (3)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國家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4)獲得省轄市學術技術稱號,并被評為省特級教師或教師節期間獲得省級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

      (5)獲得省轄市學術技術稱號,并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省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及以上獎勵。

      5.在實施素質教育、推行課程改革等方面具備以下業績之一:

      (1)積極開展綜合實踐活動,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

      (2)開發、實施校本課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

      (3)主持輔導學生社團活動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

      (二)校(園)長

      1.講授過省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并獲一等獎(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講授過職業教研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術類優質課并獲一等獎);

      或者主講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基礎教研部門、職業教研部門在全省范圍組織的學科專題講座2次,獲得較好效果和較高評價;

      或者在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或學術交流活動中,主講過教育教學方面的專題講座5次,獲得較好效果和較高評價。

      2.至少主持并完成省級教科研課題2項,其中至少1項獲省一等獎,評委會專家評價高,具有較高的推廣應用價值。所發表的論文中至少有1篇為課題研究成果。

      3.在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學術論文3篇(其中至少2篇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

      或者正式出版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6萬字以上)或參編過經國家、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或3萬字以上的教師指導用書,同時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

      4.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成績突出,擔任校(園)長以來,所管理的學校(幼兒園)受到省、部級政府表彰1次或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綜合表彰2次。

      5.獲得以下學術技術稱號或表彰之一:

      (1)獲得省級及以上學術技術稱號;

      (2)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成績突出,受到省、部級政府綜合表彰;

      (3)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國家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4)獲得省轄市學術技術稱號,并被評為省特級教師或教師節期間獲得省級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

      (5)獲得省轄市學術技術稱號,并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省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及以上獎勵。

      6.所管理的學校積極實施素質教育,推行課程改革,開展綜合實踐活動,開發實施校本課程,開展學生社團活動等,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1次,或受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2次。

      (三)教研人員

      1.省教研員主講過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教研部門在全國范圍組織的學科專題講座1次,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研部門組織的省際間的學科專題講座2次,獲得較好效果和較高評價;其它教研員主講過省教育行政部門、教研部門在全省范圍組織的學科專題講座2次,獲得較好效果和較高評價。

      2.主持國家級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課題1項,或者主持并完成省級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課題2項,其中1項獲省一等獎,評委會專家評價高,具有較高的推廣應用價值。所發表的論文中至少有1篇為課題研究成果。

      3.在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5篇(其中至少3篇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者正式出版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或參編過經國家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同時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獨立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3篇。

      4.獲得以下學術技術稱號或表彰之一:

      (1)獲得省級及以上學術技術稱號;

      (2)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成績突出,受到省、部級政府綜合表彰;

      (3)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國家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4)獲得省轄市學術技術稱號,并被評為省特級教師或教師節期間獲得省級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

      (5)獲得省轄市學術技術稱號,并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省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及以上獎勵。

      第十七條 正高級教師破格評審條件

      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教師任職資格人員,除符合正高級教師正常晉升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額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和研究工作任務,效果顯著,成績突出。

      (二)近8年年度考核獲得優秀等次3次以上。

      (三)講課答辯獲優秀等次。

      (四)符合下列條件中兩條,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正高級教師水平。

      1.教書育人成績突出,受到國家級政府綜合表彰。

      2.作為主持人,獲得國家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為我省基礎教育改革作出突出貢獻。

      3.獲得國家級學術技術稱號。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標準中工作業績等除有特殊規定外,均指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以來本專業或本學科領域的工作、業績情況。申報人員的各項工作業績應經過單位推薦、核實后取得,凡未經過單位推薦、核實所取得的業績一律不予認可。

      第十九條 本標準中有級別要求所稱“市”指“省轄市”,“縣”指“縣和縣級市、區”,“鄉”指“鄉、鎮”。

      第二十條 城市學校指駐地在縣城及以上的學校(含地處農村的高中),農村學校指駐地在鄉、鎮(不含縣城所在鎮)以下的學校。按農村教師申報的人員須近3年以來在鄉、鎮及以下學校任教。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中有級別要求的內容為基本要求,如獲得更高級別的符合相應要求。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中同一內容的業績不重復使用。

      第二十三條 擔任班主任等學生管理工作指擔任班主任、團隊輔導員、年級組長、學生社團指導教師、學校藝體及綜合實踐活動負責人、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等,校領導、教務主任、政教主任工作可視同于學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論文發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專刊、專輯、論文匯集等。綜述、通訊報道、試卷(題)及習題研究等不作為評審論文對待。正式出版的學術論著不含習題集、教輔資料等。中文核心期刊論文是指被北京大學、南京大學等編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所收錄;發表的論文應可通過中國知網、清華同方、萬方數據資源系統、重慶維普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等國內主流文獻數據庫檢索到;出版論著的ISBN書號及核字號CIP能從中國新聞出版信息網查詢到。

      在單位內部交流的論文須加蓋單位公章,并出具評價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有關課時量以教育部門要求為準,列入教學計劃的活動課應計算為課時。

      第二十六條 循環教學工作要根據學科特點掌握,小學分低學段和高學段,高中、初中有關學科根據課程設置方案循環。

      第二十七條 本標準中“能力和經歷要求”單位應嚴格把關并出具有關材料,評委會將根據其規范程度予以認定。

      第二十八條 教師資格證問題

      申報中小學教師任職資格,必須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具體專業不作要求;取得較高級別學校教師資格證人員,到較低級別學校任教,可視為具備相應資格;幼兒園教師須具備幼兒園教師資格證。

      第二十九條 學歷與申報專業有關問題

      本標準中所指學歷為國家有關部門承認的學歷。參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學歷須滿2年后,達到相應任職年限要求,方可按正常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參加工作后取得的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碩士及以上學位,達到相應任職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本標準中申報英語、體育、音樂、美術、信息技術、心理健康教育等特殊專業的人員,所學專業應與申報專業一致或相近(大學本科畢業并獲學士及以上學位在小學和農村初中從事英語教學,申報英語專業可視為合格學歷)。

      高中、初中申報人員除以上特殊專業外,原則上按照“大文大理”掌握(“地理”專業具有特殊性,按文、理科均可)。

      幼兒園、小學除以上特殊專業外,專業可不作要求。

      農村教師所學專業與所教學科不一致或不相近,取得規定的相應層次學歷并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15年申報一級教師,或者取得相應規定層次學歷并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20年申報高級教師,視為符合學歷要求。

      不符合有關學歷層次或專業要求,但任職年限達到最低合格學歷任職年限要求的人員可以按破格申報。

      第三十條 從事專業與申報專業問題

      申報中小學教師任職資格的人員,除以上規定的特殊專業外,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內同類專業不需轉評可直接申報高一級職務;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專業之間轉換工作崗位的人員,須先進行專業轉評,滿1年后方可按新的專業申報高一級職務。轉評前后的任職年限累計計算,工作業績合并計算,但優質課、示范課、觀摩課專業須與申報專業一致。

      第三十一條 有關人員申報身份問題

      1.“教育管理”專業僅限校(園)長正職申報,其他人員應選擇所主要從事專業申報。按照“教育管理”專業申報高級教師的人員,須擔任校(園)長3年以上。擔任校(園)長職務的申報人員,須取得校(園)長培訓合格證,并在《評審表》和《評審簡表》相應欄目中注明所擔任職務及時間。

      2.申報人員應按現所在崗位申報,并在“單位類型”中如實填寫有關項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農村初中”、“農村小學”等。在中學、幼兒園、小學等不同崗位工作過的人員,應在工作經歷中予以體現。其中取得較高級別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到較低級別學校任教可以直接申報高一級職務;取得幼兒園、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到中學任教1年以上,如已經過渡為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則不需要轉評可以直接申報高一級職務,如果沒有過渡為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則需要由小學教師先轉評為中學教師職務,滿1年后方可申報高一級職務,轉評前后的任職年限累計計算,轉評前后的工作業績合并計算,但優質課、示范課、觀摩課證書須與現崗位一致。

      3.在中小學校兼任教學管理和教學工作的人員,如課時量達到相應要求,可按一線教師申報;課時量達不到相應要求的人員,單位類型按“其他教學機構”申報,申報評審條件按相應層次教研員執行。其中,省屬學校按省教研員、市屬學校按市教研員、縣(市、區)屬學校按縣教研員、鄉鎮學校按鄉鎮中心校教研員申報評審。兼任教學管理和教學工作的人員,應在《評審表》和《評審簡表》相應欄目中注明所擔任職務及時間。

      4.在各級教研室、電化教育館專門從事中小學教育、學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在鄉鎮中心校從事教學管理工作的人員,單位類型按“其他教學機構”申報,申報評審條件按相應層次教研員執行。

      5.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教育機構,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資質,具有規范的教學計劃,并長期從事教學工作的人員可按教師申報,否則須按教研員申報。

      第三十二條 有關學術技術稱號問題

      本標準中有關的學術技術稱號有:

      國家級:享受國務院特殊貢獻津貼專家、國家百千萬工程人選、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優秀專家。

      省級: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河南省優秀專家”、享受省政府特殊貢獻津貼專家、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省杰出專業技術人才。

      省轄市:省轄市黨委、政府授予的“優秀專家”、享受省轄市政府特殊貢獻津貼專家、省轄市學術技術帶頭人、省轄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表彰問題

      各類表彰獎勵以政府部門組織的為準,非政府部門組織的原則上不予認可。

      政府綜合表彰是指以各級政府名義開展的綜合性表彰;省、部級政府綜合表彰包括以省政府名義開展的綜合性表彰和教師節期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聯合表彰的模范教師、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等。

      綜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的綜合性表彰以及教師節期間經政府或授權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聯合表彰的模范教師、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

      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成績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門單項表彰,強調的是與教育教學工作直接相關的表彰,如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名師、文明教師、教學標兵,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以及專職從事共青團、少先隊工作人員獲得的先進團委(團支部)、少先隊、優秀團(隊)輔導員、模范團(隊)干等,按單項表彰對待。

      對于個別專業性較強的專業,由業務主管行政部門進行的表彰,評委會可根據其規范程度予以認定。

      校(園)長有關要求學校(幼兒園)獲得的綜合性集體表彰有:黨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命名的綜合性示范學校(幼兒園)、教育工作先進單位、教育教學先進單位、文明標兵學校等,縣區及以下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命名的“文明學校”可視為綜合性集體表彰。

      班主任、班集體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綜合性班主任、班集體表彰,單項或在某次活動中進行的表彰不予認可;團隊輔導員、團支部、少先隊表彰是指由共青團少先隊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綜合性表彰,單項或在某次活動中進行的表彰不予認可。

      教學成果獎勵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教學成果獎勵條例》要求,規范評選的優秀教學成果。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評委會根據其規范程度經集體討論達成共識后予以認可,凡未經評委會達成共識的一律不予認可。

      第三十四條 關于優質課、示范課、觀摩課問題

      優質課、示范課、觀摩課以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為主,在某次活動中舉辦的優質課不予認可,須附本人教案和專家評價意見,獲獎附獎勵證書,同時須在評審簡表中標明主辦部門、獲獎等級、文件號、獎勵證書編號等。

      獲得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示范課、觀摩課證書的人員,須提供從教以來獲得的相應級別優質課二等獎或以上等次證書。自2014年起,示范課、觀摩課應以文件或簡報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凡沒有以文件、簡報等形式向社會公 布的示范課、觀摩課一律不予認可。

      職業教研室作為職業技術學科的教研部門,其組織的職業技術類優質課予以認可。

      電教部門組織的信息技術與課程融合內容的優質課,實驗裝備部門組織的物理、化學、生物、科學4個學科實驗內容的優質課予以認可。信息技術與課程融合優質課應體現信息技術在學科教學中的應用,突出教學手段和教學方式的創新,實驗優質課應以實驗教學內容為主,突出實驗設計和方法的創新,信息技術與課程融合優質課、實驗優質課須同時提供相關光盤或錄像。

      第三十五條 教科研課題問題

      教科研課題指教育科研部門、基礎教研部門組織鑒定的教科研課題。課題一般應具有立項、開題報告、課題研究方案、研究過程、中期報告、結題報告等階段,須附立項報告、研究過程材料、研究報告、結項(鑒定)證書、獲獎證書等完備的材料;教科研課題應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對于水平低下的不予認可;教科研課題應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經過教育教學實踐檢驗,對于研究周期不滿1年、沒有投入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的不予認可。

      第三十六條 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

      1.能力經歷要求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由單位提供證明材料;正高級教師教育思想應以文字形式概括其主要觀點,并說明在評審材料中的體現。

      2.教育教學工作量提供課程安排表及學校有關證明。聽課、評課附任現職或近5年以來的聽課、評課記錄等證明材料。

      3.循環教學提供學校教學計劃、教案等。

      4.學生管理工作須附單位有關證明材料、工作計劃、工作總結、考核材料和獎勵證書等。

      5.教育教學效果提供學校原始教學效果評估材料及評價意見,年度考核結果須提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表》原件。

      6.專題講座須提供主辦方邀請函、有關會議通知、講稿、講座有關視頻等影像資料等。

      7.表彰、獎勵等提供有關證書原件,并在評審簡表中注明表彰文件號、證書編號。

      8.示范引領。申報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應由單位出具師德師風表現的證明材料;培養、指導青年教師應提供經單位批準的有關證明材料、被輔導教師的獲獎證書等;正高級教師示范引領作用應提供其學科帶頭人、主持名師、名校長工作室、參與學科教研中心組工作等有關文件材料。

      9.“支教”按有關教育行政部門要求進行,以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為準,須提供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證明材料。

      10.綜合實踐、校本課程和學生社團有關表彰和觀摩學習活動以各級基礎教育業務主管部門規范組織的為主,受到表彰的應提供有關表彰文件和證書,受到組織觀摩學習的須提供教育行政部門會議通知原件、有關活動的視頻等影像資料。同時,需提供以下過程性材料:

      (1)綜合實踐。綜合實踐應提供學校綜合實踐活動的整體規劃。研究性學習應提供指導學生選題、設計方案、開展研究、進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過程性材料。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應提供反映活動主題、活動方案、活動小結等方面內容的過程性、常態化材料,應體現教師在活動中發揮的組織、引導、管理作用,同時提供學校或上級部門出具的活動認定意見。

      (2)校本課程。校本課程應提供學校校本課程規劃方案,并按照《學校校本課程規劃方案》的要求開發、實施校本課程,教師撰寫的校本課程綱要通過學校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校本課程教學活動設計方案、課程學習結果評價等材料齊全。

      (3)學生社團活動。學生社團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機制,定期開展活動制度,每學年一次的校級展示活動;列入學校校本課程體系的,要有活動計劃、活動實施方案、活動評價意見、活動總結等;學生社團輔導教師須提供擔任學生社團輔導教師的有關文件、個人在其中發揮的作用等證明材料。

      12.其他有關材料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七條 有關條款的過渡問題

      為了作好評價標準的順利銜接,2014年度對有關條款可作如下過渡:

      1.申報一級教師任職資格工作業績不具備素質教育、課程改革與教科研要求的人員,須在評委會組織的講課答辯中名次位列同類人員的前85%以內。

      2.申報高級教師任職資格不具備素質教育、課程改革與教科研要求的人員,須在評委會組織的講課答辯中名次位列同類人員的前80%以內。

      3.申報正高級教師任職資格不具備素質教育、課程改革要求的人員,須在評委會組織的講課答辯中名次位列同類人員的前70%以內。

      第三十八條 有關業績成果凡在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業績庫中檢索不到又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一律不予認可;各項工作業績證書應體現促進工作和業內認可的原則,對于個別地區、單位不講質量、濫發證書的經評委會集體討論可以不予認可。

      第三十九條 評審工作中其它未盡事宜由評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章 罰則

      有關人員和組織在職稱申報、評審工作中如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河南省紀委、河南省監察廳、河南省人事廳《關于進一步嚴肅職稱工作紀律的通知》(豫人〔2002〕30號)和《河南省職稱評聘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豫人社職稱〔2013〕18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十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申報評審應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公開、展示、考核、評議、監督”的要求進行推薦,推薦工作中要按照職稱政策公開、申報數額公開、推薦辦法公開、申報人業績條件公開、推薦結果公開的要求在本單位公開展示不少于一周,凡是未按要求公開的,推薦結果一律無效。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或在規定年限內延期申報:

      (一)出現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規定的,當年不得申報。

      (二)違反縣(區)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關于規范教師行為有關禁令的,當年不得申報。

      (三)拒絕承擔教學、教研任務和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現崗位職責的,當年不得申報。

      (四)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上級相關部門通報批評的,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五)已定性為人為教育教學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一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六)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處分期內及從處分期結束起2年內不得申報。

      (七)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中,所提交的相關材料應當客觀真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已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由審批部門予以撤銷,已被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由聘任單位予以解聘;自查實之日起,3年內不得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填報虛假材料的;

      2.提供假數據、假業績、假成果、假論文論著、假獲獎證明的;

      3.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有關證件的。

      第四十二條 申報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申報、推薦工作,認真審核申報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并簽署意見。申報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停止該單位2年職稱評聘工作,由有關部門給予單位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是專業技術人員的,在符合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資格任職年限后,3年內不得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1.未按照規定程序組織申報、推薦的;

      2.為專業技術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3.擅自擴大評聘范圍,為不屬于評聘范圍的人員申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

      第四十三條 有其他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評價標準自2014年度開始施行,原河南省中小學教師申報評審條件不再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4年 8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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